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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龙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04号罪犯李龙斌,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龙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少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龙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