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字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与马某3、马某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字801号原告马某1,男,东乡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马某2,女,东乡族,1979年7月3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3,女,回族,1964年5月1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4,男,回族,1983年2月5日出生,文盲,农民,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马某2诉被告马某3、马某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合法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马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