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凌艺杰、卢祥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艺杰,卢祥桦,魏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19号申请人:凌艺杰,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担保人: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江滨花园沿江2幢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6600097M。法定代表人:简雪风,总经理。被申请人:卢祥桦,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永定县,现住漳浦县。被申请人:魏华敏,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申请人凌艺杰与被申请人卢祥桦、魏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艺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卢祥桦、魏华敏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工业南路与大亭路交汇处华府·金浦世家2期15幢407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50000元为限。担保人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为凌艺杰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凌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祥桦、魏华敏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华府·金浦世家2期15幢407号房产;查封价值1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有转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赠与、抵押担保等行为。保全申请费1270元,已由凌艺杰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合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