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雅智与被告关瑞娟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智,关瑞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208号原告:王雅智,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乌马河区。被告:关瑞娟,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乌马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智与被告关瑞娟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雅智负担。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睿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