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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陈大龙与王磊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龙,王磊泰,张杰年,陈世帅,张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龙,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磊泰,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张杰年,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陈世帅,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张福民,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执行人陈大龙与被执行人王磊泰、张杰年、陈世帅、张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5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磊泰、张杰年、陈世帅、张福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