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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福梅与秦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梅,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福梅,女,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秦利,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魏福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秦利偿还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