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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倪某与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涂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656号原告:倪某,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涂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倪某诉被告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