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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松滨与朱桂东、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松滨,朱桂东,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206号原告:钟松滨,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阳燕,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桂东,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颖,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东阳市。原告钟松滨诉被告朱桂东、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96000元(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暂算至2017年7月20日止为960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给付原告支出的诉讼代理费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赖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松滨的委托代理人吴阳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桂东、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0日,被告朱桂东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0‰。若涉及诉讼,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被告朱桂东承担诉讼费、催讨借款产生的费用及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同日,被告朱桂东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借款200000元,其中100000元为现金收取,100000元为银行转账。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桂东未依约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花费诉讼代理费4000元。被告朱桂东、王颖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朱桂东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朱桂东应当及时足额依约归还借款。被告朱桂东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朱桂东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代理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等活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桂东、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桂东、王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钟松滨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桂东、王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松滨诉讼代理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朱桂东、王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