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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国忠、余志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忠,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国忠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余志军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庚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