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53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胡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某甲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甲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美娟审判员 平文林审判员 江锦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绿清田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