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远与被执行人崔宏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远,崔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远,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崔宏宇,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志远与被执行人崔宏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2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远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宏宇名下的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