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国雄、陈石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雄,陈石祥,高芳,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883号申请执行人范国雄、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石祥,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高芳,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凯兴大厦4层4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507283-3。法定代表人陈石祥,董事长。本院在立案执行范国雄与被执行人陈石祥、高芳、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石祥、高芳、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陈石祥、高芳、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石祥、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地产,但上述财产短期内难以出货至。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石祥、高芳、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5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