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熊建祥与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祥,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78号原告:熊建祥,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法定代理人:熊某(系熊建祥之兄),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广北路。法定代表人:金海滨,总经理。原告熊建祥与被告鄂州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建祥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建祥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8元,由原告熊建祥负担。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