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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屈锦华与卢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锦华,卢佳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956号原告:屈锦华,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卢佳健,男,199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屈锦华与被告卢佳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屈锦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锦华负担。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