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屈锦华与卢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锦华,卢佳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956号原告:屈锦华,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卢佳健,男,199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屈锦华与被告卢佳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屈锦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锦华负担。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