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某、李某某等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8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陶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李某某、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李某某、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朱某、李某某与陈某某(另行处理)经共谋,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前云路打铁桥北侧50米处,采用两两搭档下车伺机拍打过往车辆假装被车碰伤再驾车拦停被害人车辆,以被车辆碰伤为由强行要求赔偿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索取人民币400元。二、2017年2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朱某、李某某与陈某某经共谋,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前云路徐南路南约500米处,采用上述方式,向被害人秦某索取人民币800元。三、2017年3月3日17时30分,被告人陶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朱某、李某某与田某某(另行处理)经共谋,在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平庄西路北约200米处,采用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某索取人民币100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李某某、陶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李某某、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王某、秦某、陈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某、陶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胁迫方法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陶某某曾受过刑事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三、被告人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四、被告人朱某、李某某、陶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