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孚国与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孚国,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080号原告:王孚国,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孚国与被告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孚国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阎子佳代理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