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光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杰,曾用名杨胜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贵州省黎平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7时10分,被告人杨光杰在黎平县德凤镇平街“八号仓网咖”网吧趁被害人石某在椅子上熟睡时,从石某裤子口袋里盗走一部金色“vivo”牌手机。该手机经黎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石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1元。被告人杨光杰于2017年5月26日17时许被黎平县公安局民警在黎平县平街脚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光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材料、黎平县收拘收押人员健康体检表、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案件说明、黎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协助书,被盗手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石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盗案现场照片说明、现场方位示意、见证人户籍信息;调取“八号仓网咖”网吧视频监控录像、随案移送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杨光杰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光杰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远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粟 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