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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卫兵与焦作市中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卫兵,焦作市中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160号原告:贺卫兵,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诉讼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张元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中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姚郭庄北。法定代表人:王锦领,职位:总经理。原告贺卫兵与被告焦作市中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卫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为3075元,由原告贺卫兵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