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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黎斌与刘斯辉、陈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黎斌,刘斯辉,陈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5民初695号原告:郑黎斌,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忠,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斯辉,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以下简称被一)被告:陈秋荣,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原告郑黎斌与被告刘斯辉、陈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黎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忠,被告刘斯辉、陈秋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黎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每月按2%计息,自2015年2月8日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8日,因被告欠郑礼山的借款,原告代被告归还郑礼山的借款6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利息2分,被告至今未还款。陈秋荣与刘斯辉是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清偿责任。被告刘斯辉、陈秋荣辩称,借款是属实的,但60万元中划了20万元给方勇,之前原、被告之间还有债权债务关系,在互相还款时(即港边信用社的贷款)多给了原告18万元,实际欠原告应是22万元。另被告还拿了房产证给原告到银行贷款,利息每月2分过高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调解协议、借条、收条、银行查询信息,由被告提供的承诺书、方勇收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8日,被告因欠郑礼山的借款,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归还郑礼山的借款6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利息2分,2015年2月11日原告依约向郑礼山支付了60万元,郑礼山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被告承诺将欠原告的60万元中的20万元用以归还原告欠方勇的借款,2017年1月20日被告依约向方勇支付了20万元,方勇向被告出具了收条。本院认为,被告刘斯辉向原告借款用以归还案外人的欠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为月利息2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约向方勇支付了20万元,应当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当归还给原告的借款本金为40万元。被告陈秋荣与被告刘斯辉系夫妻,对家庭共同债务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辩称还付了原告18万元,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斯辉、陈秋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黎斌借款4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以4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郑黎斌承担1250元,被告刘斯辉、陈秋荣承担3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海 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晨西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