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7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巨虹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巨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497号罪犯赵巨虹,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巨虹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款2647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4407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巨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赵巨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巨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