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民初106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号(Velperweg76,6824BMArnhem)。法定代表人:JulieAnneFergus,PetrusJohannesTheodorusAlferink,皆系该公司知识产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秦大英,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锦绣六期1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33600335357。主要负责人:秦大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的主要负责人秦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依据荷兰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是全球最大的油漆和涂料生产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业务遍及80多个国家和地区,旗下拥有“多乐士DULUX”等多个著名品牌。其自20世纪70年代末就积极投向中国市场,至2012年底已在中国成立了29家生产基地,员工超过7400名。经过多年的经营,多乐士产品在中国涂料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也是中国最受用户关注的涂料品牌之一。“多乐士”、”DULUX”商标是原告在油漆、涂料领域的主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2011年”DULUX”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多乐士”商标在中国也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已经成为驰名商标。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假冒“多乐士DULUX”商标的油漆刷。经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假冒的多乐士DULUX油漆刷26个,在其门头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多乐士、Dulux”字样招牌,以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名片上使用了“多乐士”、”DULUX”商标。经原告授权的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被告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侵犯“多乐士”、”DUL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辩称,我做生意十多年了,一直是涂料生意,不管是多乐士还是立邦,都没有假的。工商局只是说那个滚筒是假的,给我没收了,工商所还作出了处理的,滚筒被没收后它说三天之内进行整改。这是买油漆附送的,不是拿来卖的,这个不是侵犯了商标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于1955年12月20日在荷兰注册成立。2014年3月7日,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346657号“Dulu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房屋油漆用辊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止。原告还注册了第11346737号“Dulu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房屋油漆用辊子等,专用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2015年5月15日,重庆市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发现秦大英的油漆涂料门市有26个多乐士Dulux滚刷(10英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门头上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多乐士、Dulux”字样招牌。该工商局扣押了26个油漆滚刷,并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告诫书,责令秦大英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三日内自行纠正整改,消除危害,依法规范经营。2015年6月2日,秦大英取得了“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字号,对其门市招牌进行了更换。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销售正品的“多乐士”、“Dulux”油漆涂料,其经营者秦大英称门市内的“多乐士”、“Dulux”油漆滚刷系他人上门推销的,自己只购买了30个,每个3.5元,没有销售,只用于赠送给购买油漆的顾客,只赠送了4个,其余26个被查处了。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346657号“Dulux及图”商标和第11346737号“Dulux”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房屋油漆用辊子。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门市内的油漆滚刷上使用的“Dulux”标识,与原告第11346737号“Dulux”商标相同,与原告第11346657号“Dulux及图”商标近似,该批油漆滚刷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虽提供了1张名片证明其“Dulux”油漆滚刷的来源,但没有提供进货及付款单据,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加之被告长期销售“多乐士”、“Dulux”油漆涂料,对正品的“Dulux”油漆滚刷的价格应当有所了解,对于每个仅3.5元低价的“Dulux”油漆滚刷的真伪应当知道,故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对其侵权行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被告门市内的“Dulux”油漆滚刷数量少、价值低,仅用于赠送,被告利润来源于销售的油漆,未从油漆滚刷上直接获利。本院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原告陈述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3个案件的共同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以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滚刷;二、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元;三、驳回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忠县漆彩涂料批发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毅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人民陪审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