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戴其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戴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其权。本院在执行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戴其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其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其权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金屯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