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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杨元敏与黄发选段道菊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敏,黄发进,段道菊,黄发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杨元敏,女,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黄发进,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段道菊,女,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黄发选,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元敏与被执行人黄发进、段道菊、黄发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发进、段道菊、黄发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