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巨芝与河北航语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巨芝,河北航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565号原告刘巨芝,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洲市运河区。被告河北航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58号开元大楼22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巨芝诉被告河北航语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巨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巨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刘巨芝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