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安云、孙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云,孙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安云,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道建,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安云与被执行人孙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陈安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安云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执3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