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天发与万世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发,万世军,万世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000号原告:陈天发,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森,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平,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世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第三人:万世海,男,194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发与被告万世军、第三人万世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陈天发负担。审判员 范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