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贾永峰、张培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峰,张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贾永峰,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培培,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贾永峰与张培培其他案由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培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永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培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贾永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培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贾永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19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向阳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袁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