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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8390梁才永与李正洲、李会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才永,李正洲,李会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390号原告梁才永,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根春,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洲,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李会萍,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告梁才永与被告李正洲、李会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才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才永负担。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