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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振华、张文洪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华,张文洪,赖泽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华,男,汉族,1995年8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洪,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泽珍,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黄振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洪、赖泽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振华于2017年8月24日以已与张文洪、赖泽珍自行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振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经张文洪、赖泽珍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振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黄振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黄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瑞春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