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明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张明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财保25号申请人: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永龙,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明罡,男,山丹县居民。申请人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明罡银行账户存款45631元。申请人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明罡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45631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76元,由申请人山丹县兴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