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利明、田宝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63号申请保全人张利明,住献县××××号,联系方式187××××7200。被保全人田宝红,住献县××××号本院在审理张利明申请田宝红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张利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田宝红的银行存款11.29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