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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汤建岳、顾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汤建岳,顾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74249643-9。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建岳,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顾凤菊,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汤建岳、顾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汤建岳、顾凤菊共同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89223.44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120692.63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的复利。二、汤建岳、顾凤菊共同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37250元。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汤建岳、顾凤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62元,由汤建岳、顾凤菊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仅划拨到被执行人汤建岳银行存款142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汽车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尚未执行到位1555106.07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到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