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长城北路玉景湾小区物业办。法定代表人;张玉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磊,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斌,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物业费89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