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李洪月、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李洪月,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7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该分行行长。被告:李洪月,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38段。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李洪月、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解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