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吉梅、李本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梅,李本良,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朱吉梅。被执行人:李本良、王娟娟。本院执行朱吉梅与李本良、王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恢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