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吉梅、李本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梅,李本良,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朱吉梅。被执行人:李本良、王娟娟。本院执行朱吉梅与李本良、王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恢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