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森鑫非法经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森鑫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45号罪犯何森鑫,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6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森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何森鑫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森鑫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森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森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