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文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文伟,姜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北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毛增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男,45岁,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住江山市区。被申请执行人:蔡文伟,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申请执行人:姜建英,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文伟、姜建英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江卫计生征字(2015)第1030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蔡文伟、姜建英支付社会抚养费120000元,2016年9月26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