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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催23号申请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高新产业园沿江路82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宇翔,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00100062/25864158、票面金额人民币85687.93元、出票人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3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18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0月10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希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