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政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44号被执行人:杨政义,男性,1975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坪地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政义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杨政义存款2000元,故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