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政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44号被执行人:杨政义,男性,1975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坪地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政义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杨政义存款2000元,故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