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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长利、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571号秦长利诉浚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06行终4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秦长利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秦长利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