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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元艮诉被告刘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艮,刘东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7民初497号原告:刘元艮,男。被告:刘东东,男。原告刘元艮诉被告刘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元艮,被告刘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元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圪坨地2.81亩;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原告与大同县倍加造镇任家小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位于圪坨地2.8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一直经营至2002年,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履行了各种义务。当时因原告自己忙不过来,于是和被告协商,由被告暂行耕种。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地,但被告拒不归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刘东东辩称,因为当时村委会将被告的土地占用了,后来村委会就将圪坨地2.81亩作为补偿转给了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大同县���加造镇任家小村圪坨地的2.81亩土地,由被告刘东东于2017年12月底前归还给原告刘元艮经营耕种。二、双方此后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元艮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光宇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