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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在春与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士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在春,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士峰,代联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151号原告:卢在春,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爱芹,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风,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47-263号中新商厦1612户。法定代表人:梁凤鹏,经理。被告:赵士峰,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代联启,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在春与被告青岛金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赵士峰、代联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卢在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在春撤诉。审 判 员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