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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金鹏与陈桂银、陈金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鹏,陈桂银,陈金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686号原告:丁金鹏,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银,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涌(曾用名陈明勇),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丁金鹏与被告陈桂银、陈金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丁金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金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丁金鹏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