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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韦学建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708号罪犯韦学建,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九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学建犯抢劫罪、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4850号、(2015)洪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学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韦学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学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