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进华与刘侯胜、武翠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华,刘侯胜,武翠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华,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侯胜,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翠则,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刘进华与刘侯胜、武翠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侯胜、武翠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18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执行费2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进华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侯胜、武翠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