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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某某县供热中心与何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供热中心,何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531号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该单位职工。被告:何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与被告何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祖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