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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3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庆高速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高速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3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庆高速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庆高速公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该案所有款项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