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晓微、张响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微,张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微,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响琴(曾用名张晓琴),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1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微与被执行人张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响琴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且已对被执行人张响琴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对被执行人张响琴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晓微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2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涉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