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吕丽媛、孟庆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媛,孟庆杰,李荣香,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吕丽媛,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新,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孟庆杰,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荣香,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荣华,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吕丽媛与孟庆杰、李荣香、李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鲁05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孟庆杰、被告李荣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吕丽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李荣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被执行人孟庆杰、李荣香、李荣华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丽嫒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孟庆杰、李荣香、李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孟庆杰、李荣香、李荣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荣华的银行存款账号,因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荣华的公积金财号;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是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孟庆杰、李荣香、李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吕丽嫒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