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连培英与慕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培英,慕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292号原告:连培英,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慕益民,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培英与被告慕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培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慕益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连培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连培英负担。审 判 长 焦俊艳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杜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国垟 微信公众号“”